科研经费是支撑学术创新的关键保障,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是科研工作的基本底线。针对虚构外协单位、虚假业务合同、虚构服务事项,虚开发票、虚增支出,违规报销个人及家属开支,以及公款私存、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等套取科研经费的违法违规现象,我们已梳理形成典型案例,请各学院(研究院)组织本院科研人员认真学习,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案例一:虚构外协单位套取经费
某高校原某教授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 B 公司、C 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伪装成外协职员,授意其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国拨经费 900 余万元。某教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 20 万元。
案例二:虚构业务套取经费
某高校研究所原某高级工程师,利用负责项目协调、合同审批及经费报销等职务便利,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伪造配套合同、发票等报销凭证,并采取假冒领导签字、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国家科研经费 560 余万元,用于投资理财及个人消费。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某高级工程师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 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全部犯罪所得返还研究所。
案例三:虚构服务套取经费
某高校某领导滥用科研管理职权,通过伪造文献信息检索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将单位支付的 38 万余元科研经费转入空壳公司账户套取国家科研经费,将本应用于学术研究的专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某领导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学校。
案例四:虚构合同侵吞经费
某高校某教师为非法占有国家科研经费,与他人合谋签订 24 份虚假横向科研合同,金额达 1470 万元,某教师指使他人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套取 20% 配套经费,通过虚开发票报销 246 万元后,将 220 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某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罚金 20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案例五:虚开发票套取经费
某高校某院长,利用担任院长、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便利,通过虚开租车费发票,装订、排版费用发票,打印、复印、培训等费用发票,虚列劳务费、学者团队津贴等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89 万余元,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4 万余元。某院长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六:违规报销套取经费
某高校某教师,将科研经费当成“自家金库”:在国家级科研项目中违规报销机票、通信费、购物开支 16 万余元;在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中,以“科研调研”“学术交流”等名义,违规报销家人机票、购物费用 6 万余元;从项目配套奖励费中,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凭证等方式报销个人旅游费、物业费 20 余万元。最终,某教师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免职,追缴全部违规所得。
案例七:虚增费用套取经费
某高校某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期间,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通过上述手段累计套取科研经费达 145 万余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投资。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罚金 20 万元,开除党籍与公职,全额退缴所得。
案例八:虚增发放套取经费
某高校某教师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 9 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 500 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 500 元,用于课题组聚餐。某教师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某教师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九:虚增支出套取经费
某高校某教师,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某教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十:公款私存、购买理财产品
某教师作为某高校研究所项目负责人期间,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爆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某教师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