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
结项鉴定工作细则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规办”)委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结项鉴定工作,自2020年5月起各省(区、市)中级管理单位不再承担相关项目成果鉴定。具体工作细则如下:
一、需向管理中心提交的结项材料
(一)结项申请(含专家推荐名单)。
(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重大项目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
(三)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附件:
1、最终研究成果7份;
2、最终成果简介1份;
3、电子版最终成果、成果简介及鉴定结项审批书(光盘);
4、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决策报告被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相关批复。
鉴定材料须统一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封面标明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
二、提交时间
申请结项鉴定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需于立项通知书批准结项日期前将结项材料提交至管理中心。已批复延期的项目,在批复日期前提交。
三、各省(区、市)中级管理单位需对本地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相关审核把关
(一)申请鉴定的材料应是该项目最终研究成果,且与立项申请书、结项审批书中承诺的成果形式一致,最终研究成果已经出版的不能作为结项成果进入鉴定程序,视情况按终止项目处理。
(二)项目成果需匿名,封面、内容均不得出现项目负责人、成员姓名及责任单位名称。
(三)中级管理单位推荐的鉴定专家名单须含专家简介、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
(四)鉴定结项审批书需使用全国艺规办发布的最新版本,鉴定结项审批书必须原件,不允许提交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需在结项审批书声明和总结报告处手写签名,责任单位和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处需要盖章、签名并签署审核意见。
(六)年度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10人,项目负责人不作为项目组成员。
(七)结项审批书中经费决算处需盖财务和审计章并签字,如此项经费使用未达到已拨付经费的50%,需要在末尾处详细列支未使用经费的预算。
(八)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领导批示、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责任单位科研处公章。
(九)与鉴定成果无关的音像制品、宣传类资料、学生论文等,无须提交。
不符合上述要求者,视为材料不合格,无法进入结项鉴定程序,材料将退回中级管理单位。
四、联系方式
申请结项鉴定的材料请按照要求审核通过后,寄送至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一号
联系电话:010-87930751
五、注意事项
自2020年5月1日起,所有申请结项鉴定的材料全部提交至管理中心,全国艺规办不再接收相关材料。此日期前已批复鉴定专家名单的项目,请各中级管理单位继续完成好相关鉴定工作,并将完成鉴定的结项材料寄送至管理中心。
需要提交纸质变更申请的项目,请各中级管理单位将审核盖章后的纸质件寄送至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全国艺规办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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