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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7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三个文件精神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国家、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企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投入,是用于资助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和科研相关活动的经费,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条件。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非科研和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立项的纵向科研经费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校内行政机构责任。科研管理处负责指导预算编制、审核和备案科研合同、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下达情况、审核预算、对支出类别进行审核确认、对大额支出进行前置审批等。财务处负责设立并管理科研经费账户、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和按预算进行报销。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支出过程进行监督、对已经形成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监察。人事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其他资产和设备管理与使用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二级学院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人事处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编制项目预算。学校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协调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科研管理处根据学校情况,统一编制。

第十一条 建立预算评审制度。预算评审由科研管理处牵头,根据需要组织校内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的预算编制。纵向项目预算编制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无管理办法或预算支出项目在相应办法中无规定的,按下述规定处理:

1、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管理费按申请经费的5%提取(校级项目及配套资金暂不提取管理费)。

2、劳务费预算。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劳务费预算不得超过纵向科研经费的15%。

3、重大资产购置费预算。预算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经过科研管理处审批后上报;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经过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和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后确定。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预算编制。横向项目预算按项目发包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合同中的规定进行编制。无规定的,按如下要求在合同签订后编制:

1、信息咨询费预算。横向项目经费可按不超过到账收入的20%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非本项目成员和单位支付信息咨询费。

2、劳务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在确保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列支课题组成员科研加班补贴以及外聘人员劳务费和学生助研津贴。劳务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5%。因科研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3、间接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可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不超过30%的比例计提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纵向经费预算调整。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

1、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及学校科研管理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关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立项单位批准。

2、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报科研管理处审批。相应管理办法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横向经费预算调整。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经二级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报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收支

第十六条 经费收入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均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方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纵向科研经费由科研管理处依据申报书、立项书等文件给项目负责人下达入账和预算通知书,凭此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科研经费预算,并连同项目申报书、委托合同一起到科研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科研管理处给项目负责人下达入账和预算通知书,凭此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财务处应对每个科研项目(含横向、纵向项目)建立账户、按预算独立核算,不得将多个项目经费设立一个账户进行管理。对同一个项目通过补充协议追加的项目经费,可在同一个账户中管理,但补充协议应在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按预算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有特定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挪作他用,不得购买与本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伪造名单冒领劳务费,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和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规定的部门负责人权限内进行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管,科研管理处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会计审核监督。学校将严格票据审核工作,票据(发票、收据)报销时,应按票据审核元素进行审核;票据上应注明购物名称、数量、单价,总价,如票面上不能列明明细目录的,应附明细目录。严格票据签名审核制度,票据报销必须经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购买、使用和处置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涉及横向项目经费支付的信息咨询费,必须凭合法有效票据列支,不得计提。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二十条 外拨经费审核。项目的外协和外包任务,必须与学校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协作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资产归属等。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财务处可拒绝付款。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的计提。各类项目申报时,应按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经费到账以后财务处按批复的间接费用足额计提间接费用。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使用:

1、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计提和使用间接费用(包括学校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提取后由科研管理处统筹使用。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后,50%作为科研绩效特别奖励发放给项目组(注:科研绩效特别奖励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特别奖励后的可全部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科研工作,转入课题负责人的纵向结余账户。

2、横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使用。学校管理费按5%计提,按学校相关规定统筹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后。80%作为科研绩效特别奖励发放给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特别奖励后,由二级学院根据项目使用学校资质和资源情况,自主提取适当的补偿费用。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绩效特别奖励和补偿费用后的可全部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科研工作,转入课题负责人的横向结余账户。

第六章 税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扣缴的各项税费(税金及附加费)。项目组在开具发票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从项目中缴交税费。支付个人的奖酬金、加班费和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学校在编员工的科研酬金和加班费,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外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按劳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学生的助研津贴,凡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学校将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各类项目结题后,应在6个月内向科研管理处提交项目结算材料,经科研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在项目结算后,结余经费按国家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处理,按规定留用部分,学校按项目负责人和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分设一个结余账户进行核算,该经费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预研费用。结余账户经费使用应满足财务管理要求。学校及时对已结题项目进行清理,凡结题后不按时办理财务结算的,学校将结余经费收归学校,除需上缴立项单位的外,全部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八章 督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政、科研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六条 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学校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学院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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