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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西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第一条 本纪律适用于广西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推荐方、评审对象及评审委员。

  广西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本纪律所指的评审组织者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奖励办委托参与奖励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广西科技奖推荐方(以下简称“推荐方”):指《办法》规定的具备广西科技奖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西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指广西科技奖当年受理的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广西科技奖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广西科技奖评审各阶段活动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 评审组织者应当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做好广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干预评审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广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严格执行评委选聘规定要求,不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委或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委参加评审工作;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严禁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严禁接受任何与推荐方或评审对象有关的个人、组织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五)严禁接受推荐方或评审对象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六)严禁介绍、引领推荐方或评审对象走访评委,或在评审过程中为评审对象向评委打招呼、发表评价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评委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七)严禁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项目的评奖。

  第三条 推荐方应当恪尽职守、切实履责,客观、公正、真实地做好广西科技奖推荐工作,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坚决杜绝任何不端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组织或协助评审对象向评审组织者、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三)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活动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四)发现评审对象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反映,配合调查。

  (五)严禁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六)严禁在项目异议处理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或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做出不客观的调查处理意见。

  第四条 评审对象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决杜绝任何干扰评审的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使用包括微信或QQ等即时通信工具、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严禁违规到评审会议驻地游说评委、询问评审信息等任何干扰评审的活动;

  (四)严禁向评审组织者、推荐方、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五)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和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五条 评委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定,按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评议,坚决杜绝任何评审不公行为。

  (一)在保密期间不泄露评委身份、评审时间和地点,不得透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透漏和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

  (二)不接受评审对象及其推荐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三)不接受评审对象或推荐方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四)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与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评审专家是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的研究生导师等等),应当及时向评审组织者提出,主动回避;发现评审对象或其推荐方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反映;

  (五)发现评审对象或其推荐方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奖励委员会反映。

  第六条 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之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有关人员或项目当年参与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依照规定撤销奖励。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暂停或者取消推荐或被推荐广西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罚。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组织者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西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第一条 广西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是指的评审组织者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奖励办委托参与奖励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评审组织者应当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做好广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干预评审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广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严格执行评委选聘规定要求,不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委或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委参加评审工作;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严禁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严禁接受任何与推荐方或评审对象有关的个人、组织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五)严禁接受推荐方或评审对象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六)严禁介绍、引领推荐方或评审对象走访评委,或在评审过程中为评审对象向评委打招呼、发表评价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评委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七)严禁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项目的评奖。

  第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评审组织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当年参与评奖工作的资格;经调查核实后,视问题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推荐方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西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第一条 广西科技奖推荐方(以下简称“推荐方”)是指《办法》规定的具备广西科技奖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推荐方应当恪尽职守、切实履责,客观、公正、真实地做好广西科技奖推荐工作,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坚决杜绝任何不端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组织或协助评审对象向评审组织者、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三)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活动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四)发现评审对象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反映,配合调查。

  (五)严禁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六)严禁在项目异议处理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或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做出不客观的调查处理意见。

  第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推荐方,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有关项目当年参与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依照规定撤销奖励。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暂停或者取消推荐广西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罚。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对象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西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第一条 广西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是指广西科技奖当年受理的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第二条 评审对象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决杜绝任何干扰评审的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使用包括微信或QQ等即时通信工具、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严禁违规到评审会议驻地游说评委、询问评审信息等任何干扰评审的活动;

  (四)严禁向评审组织者、推荐方、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五)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和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评审对象,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有关人员或项目当年参与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依照规定撤销奖励。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暂停或者取消被推荐广西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罚。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西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第一条 广西科技奖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广西科技奖评审各阶段活动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 评委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定,按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评议,坚决杜绝任何评审不公行为。

  (一)在保密期间不泄露评委身份、评审时间和地点,不得透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透漏和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

  (二)不接受评审对象及其推荐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三)不接受评审对象或推荐方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四)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与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评审专家是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的研究生导师等等),应当及时向评审组织者提出,主动回避:发现评审对象或其推荐方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反映;

  (五)发现评审对象或其推荐方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或奖励委员会反映。

  第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评委,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有关人员当年参与评奖的资格;同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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