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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7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发现和培养人才,搞好科研后备队伍的建设,鼓励和调动青年专、兼职科研人员更好地发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学院决定设立青年科研基金。

第二条 青年科研基金面向全院各单位在职教职员工,对已主持过一次广西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一般不给予申请资助。

第三条 青年科研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及要求:

1、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含三十五岁);

2、业务基础较好,基本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教学效果良好;

4、能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时间保证。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不能同年申报和在研2个以上院管项目。

第四条 青年科研基金,鼓励青年专、兼职科研人员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新的探索;鼓励承担我国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课题;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通过本基金资助的研究提高他们进一步获得各级各类项目资助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 青年科研基金的申报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的各种类型的研究项目,学院将定期下达《广西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指南》供申请者参考。

第六条 学院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实行限额资助,科技处每年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总额和每项资助限额。

第七条 青年科研基金立项实行同行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审议,申请者填写“青年科研基金申请表”,科技处审定审批程序。申请的项目需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项目负责人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等,同时对研究项目价值和可行性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八条 对已立项项目,承担人要依照学院有关科研管理办法行事,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 无故逾期不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其一次向院外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并影响其所属单位下一次青年科研基金的立项工作;调离学院或出国一年以上者,视为中止课题研究,应酌情退还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复印、打印费;论文或著作版面及印刷费;成果鉴定、资讯、咨询费。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费,养殖费;样品采集加工费等。

第十一条 研究经费管理与监督

1、研究经费实行严格的管理,分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每项目设一份《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手册》,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开支范围进行管理核算,每次使用经费时必须经科技处审批,按学院财务制度报销。

2、外出调研、参加外地学术会议必须事先经系(院)、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3、有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冻结经费,直至终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科技处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全部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学院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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